2016-01-14 10:40:36 医疗卫生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延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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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2)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21、22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0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09:00—11:0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且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
主治医师 |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 |
主管药师 |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 |
主管护师 |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 |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
助级: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 |
药师 |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 |
护师 |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 |
技师 |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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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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