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8 10:39: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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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2015年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卷第23题如下:
一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停靠的小货车,张某未停车查看,继续前行,又接连撞上三辆车和一名行人,该行人受重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寻衅滋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仍然还须依据交通肇事罪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和处罚,此为“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下阐述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一)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飙车。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三种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轻罪,不要求发生严重的结果,只要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发生,就够成本罪。所以当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应当按照情节定其他罪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有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但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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