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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08-10 09:24: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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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为吉林省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而言,我省部分地区考试卷的命题人,往往更“钟情”于最新颁布的法律,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生效,随之而言的司法实践遇到的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于是在6月、7月或者以后的半年时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就极有可能出现该类考点,本文则以司法解释条文为中心,分析该类考点的分布情况,为考试备考提供一定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部分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考点分析:第一条考点,应是当场立案的问题,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时候,“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这个7天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有利于法院进一步落实“立案登记制”,而且法院应该对那些缺乏材料不能立案的当事人,有一次性告知其补足所有材料的义务。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中,必须出庭应诉,亦可以是行政机关一二把手,如果一二把手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本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并且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制度。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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