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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考点

2015-06-17 14:40:4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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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考点

  在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相关说法的讨论于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随后成为事业单位这两年必考的考点。

  如2015年白城事业单位考试单选第34题:

  司机杨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遇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拿起车中所剩半瓶白酒喝了一口,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符合醉酒标准,关于杨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不构成犯罪 B.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C.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D.杨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是B。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天津比亚迪案件:

  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再看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2015年单选23题:

  一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停靠的小货车,张某未停车查看,继续前行,又接连撞上三辆车和一名行人,该行人受重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C.寻衅滋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是D。

  了解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就很好选出正确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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