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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经济法”的常考点

2015-05-08 10:54:1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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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经济法”的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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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

  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体现

  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各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2.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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