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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备考:5道法律题及解析2

2015-04-24 09:30:01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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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备考:5道法律题及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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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辆、物资需要铁路和轮船运输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A.行政特权 B.行政收益权 C.获得社会协助权 D.先行处置权

  3.关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A.甲县规定,乡、镇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统一由县政府负责公开

  B.乙市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发生变动,在标准变动以后第30日予以公开

  C.丙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D.丁市政府在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答案

  1.D.【解析】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自治区是与省和直辖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州是与下设区、县的市即较大的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县与县平级。它们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作为民族自治机关,它们又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制定自治法规。(2)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规范性法律文件。(3)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4)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人才。(5)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6)有经济和财政自主权。(7)有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8)有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自主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注意: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

  2.C.【解析】获得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他交通车量避让或取得其他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和行为上的优益条件,只适用于行政主体依法履行公务期间。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先行处置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3.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4.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故选C。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D.【解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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