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资料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08-05 09:18:13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辅导资料,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更多考试辅导资料欢迎您登陆吉林华图官网http://jl.huatu.com/查看。

  民法是法律中非常重要,也是学员比较头疼的一部分。民法的知识点体系庞杂,知识点繁多,但重者恒重。民法中经常考察的便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学员初次接触这个知识点,觉得看似简单,但做题的时候又无从下手。我们这篇文章旨在为学员梳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大家的学习提供有效的帮助。什么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也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比如买卖、租赁、借贷)的前提条件。这种资格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没有?一句话概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比如一个刚出生五分钟的婴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她已经出生了。再比如,一个躺在病床上即将离世的老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他还没有死亡。也就是说,从自然人出生到死亡的这段时间,不管自然人呈什么状态,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学员也可以理解为只要自然人活着,都有民事权利能力。新的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出生?出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需要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还是只需要胎儿部分露出母体即可?亦或是有别的认定标准?民法上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标准叫做“独立呼吸说”,也就是胎儿首先必须与母体相分离,其次婴儿能够独立呼吸,这就算民法上的出生。婴儿出生的时候那一刻会哇哇大哭,这其实就可以理解为独立呼吸了。什么叫死亡?死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自然人呼吸停止?还是自然人心脏停止跳动?亦或是别的认定标准?民法上认定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说,因为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完全可以依靠现代的药物或者医用器械而出现转机,但自然人一旦脑死亡则无药可救。如果再准确一点的说,自然人从独立呼吸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脑死亡为止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那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什么样的特征?第一,只要自然人活着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不存在不平等一说,不会因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对待。第二,只要自然人或者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能转让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但内容其实过来过去就这么几句话,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且不可转让。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2023年吉林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吉林省事考资讯中心:jlhtsydw
最新考试资讯,权威备考资料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