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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环境保护

2014-07-09 09:53:2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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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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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近年来,随着化工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很多地方出现了重金属污染。从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云南曲靖铬污染,再到柳州的镉浓度超标,重金属污染一次次刺痛人们的神经。如果说,重金属的污染集中在内陆地区,而且污染的主要是土壤和饮用水的话,那么,近期备受关注的PM2.5监测则指涉的是空气颗粒物的污染,而频繁的漏油事故更是将“污染之手”伸向了海洋。

  环保部每年接到的环境复议案件数量在急剧上升。实际上,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全国群体性事件的十大原因之一,位列第九。其中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29.8%。大部分未能妥善解决的环境事故引发了群体性抗争,而一些影响面广、危害长远且难以修复的污染,一旦“失控”,引发的则可能是一场公共安全危机。这种趋势,在前些年的松花江污染中和最近的柳州镉浓度超标事件中有所体现。

  【热点话题】

  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问题】

  1、污染受害者求偿难:一方面,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滞后和很大一部分环境污染跨流域乃至跨国界,造成肇事者责任不好认定。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存在,地方环保部门身份尴尬,执法力度有限。

  2、理性途径走不通,极端维权频现:现行的污染治理体系高度地行政化,当整个地方行政体系偏向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隶属于行政体系的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维权求偿的难度极大,导致部分受害者采取极端维权方式。

  3、引发暴力抗争,行政部门被迫出面解决问题,而抗争措施因过于激烈而违法,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最后获得解决的是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污染事件,污染只是不继续发生,已造成的污染还在搁置;村民还没有获得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没有解决。

  【对策】

  1、解决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经济处罚罚款低落实差,刑事处罚量刑偏弱的问题,提高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2、法律部门应为受污染损害的民众及时提供司法救济,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

  3、建立独立负责任的环评体系,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建立事前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在环境管理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对于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权的约束机制,对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环评审批权进行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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