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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标的物风险转移》篇

2014-07-04 10:05:07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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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标的物风险转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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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体系里占据着重要比例的部分,同时对于民法的了解也有助于我们处理日常生活的法律事务。怎么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民法题型的分数,是我们法律拿分的关键,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成功的关键,作为事业单位考试出现较难的考点之一,标的物风险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事业单位的真题。

  例一: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本题考查的是民法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依据我们国家的民法规定,标的物风险转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举个简单的例子,这句话的理解起来就是,两个人做买卖签了合同,只有把货物交付给对方了,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才会转移到相对人。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这句话的理解起来就是,两个人做买卖签了合同,交货方有把货物运到,对方却违约不拿货,如果这个时候风险不转移,就违背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为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国家规定这个时候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就已经转移到转移到相对人的那一边。

  3.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句话的理解起来就是,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在路上的,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就已经转移到转移到相对人的那一边,这样就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成绩消费刺激经济。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里其实就是说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本违约的时候,一开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出卖人承担。

  综上所述,就是对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知识点的掌握,其实最重要的是大家要能够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四种情况。这就要求各位考生在复习相关的这一块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现实情况,对于众多法条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能够做到举一反三,才能轻松把分数拿到在手。

  最后祝各位考生在接下来的考试中考“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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