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15:25:4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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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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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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